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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物价[2000]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管理处: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2000)28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已实施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含定点定时收集)城市卫生费的收费标准由每月每户1.5元(长城(1994)61号)提高到每月每户4.00元;对暂未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的仍按长春市城建局、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城(1994)6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每月每户1.5元)执行;对已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长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收取。

  二、对享受社会救济的特困户,靠离退休金生活,但由于企业困难无法领取离退休金的住户可暂缓收费。

  三、对已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的物业小区收取的卫生清洁费,仍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长春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作业规范》作业,确保服务质量。

  五、对城市居民卫生费以外的其它城市卫生收费项目,仍按长城(1994)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市居民卫生费的收取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七、各级物价、财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监督,以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地区均按本通知精神执行,不另行文。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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