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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会[2000]2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计提四项准备”)出台后,企业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存有较大疑问,为此,财政部就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实施“计提四项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对于多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原渠道冲回,即1999年按照“计提四项准备”的要求,对于计提的、追溯调整至前期的四项准备金额,在本年度转回时,仍然应当调整原各个追溯期间的数字,而不能作为增加本年度的利润处理。  

  对于1999年度追溯调整的已计提的四项准备的金额,于本年度转回,并按本规定原渠道冲回的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1999年度“计提出四项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因此次调整对1999年度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影响金额。

财政部
20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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