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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人发[2000]115号京财社[2001]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具体标准为:退休前原为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由500元提高到600元;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其他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由200元提高到300元。管理经费的开支项目、列支渠道等仍按京人退〔1990〕第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执行。因调整标准增加的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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