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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政发[2000]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11 | 生效日期:2000-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现就本市改革统计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本市以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在了解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渠道已不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一部分经济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的统计职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批企业划归地方管理和新财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区、县政府对区域统计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已经势在必行。
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坚持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企业的原则。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对企业采集统计数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四)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统计制度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五)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的控制力,实现统计工作的快、精、准。
三、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及统计工作渠道
(一)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经市统计局确认后,不再列入直报范围的中央单位和绝大部分市属单位,划归所在区、县统计。专业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对外经济、物价等统计业务,划归区、县统计。
旅游、外贸、城市公用事业等专业统计暂不列入。
(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后的统计工作渠道:
1.国家各部委及市属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统计调查,报送渠道仍按有关调查制度规定执行。
2.法人单位按注册经营地原则划归区、县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3.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县分割的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
4.各控股公司、集体公司,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企业集团、企业景气、现代企业制度等调查仍按国家统计局及市统计局制订的方案单独进行。
5.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向市统计局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国情国力和本市各级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市各级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直报单位的统计资源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指导各区、县及基层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
(二)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辖区所属的中央、市属、区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负责区、县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并上报市统计局和区、县政府;负责办理辖区内统计登记、工资联审、上岗培训、统计执法等工作;指导街乡统计工作。
(三)街道、乡镇统计部门及区、县各有关综合单位要根据区、县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在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不重复的前提下,可按原渠道搜集本系统、本行业所需资料;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要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工具。具体工作步骤:
(一)市、区(县)、街道(乡镇)统计部门和市属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对中央单位及市属单位进行清查核实,健全单位名录库,做好交接工作。
(三)各级统计部门逐级进行培训,理顺工作渠道。
六、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统计管理制度改革是与城市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改革配套的重要工作,是统计调查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重大变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成功。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政支持,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机构改革中,要根据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保证区县、街乡统计机构的稳定。市、区县统计局及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府统计部门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统计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指导区、县统计局落实各项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与中央、市属单位统计工作的核实、交接事宜;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及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街道、乡镇统计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分管调查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市属各局、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核实和交接工作,保证统计工作双轨双行阶段报送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案,坚决杜绝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层层加指标的现象。要研究并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消除调查项目中的重复和矛盾,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法统计,严格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企业经济统计资料。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各级统计资料。
(四)改善工作条件,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要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统计现代化,通过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抓紧做好各级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推动本市统计工作的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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