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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企一[2000]22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6 | 生效日期:2000-12-06 |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地区2000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帮助企业按期归还外汇借款,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建[2000]233号《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企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建[2000]233号文件批复项目名单内企业。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共6项);
2.不能独立计算外汇借款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除提供项目新增税款的计算材料外,需对采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说明。
3.1999年已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需持1999年以税还贷“收入退还书”复印件及1999年实际归还外汇借款有关证明材料;方可继续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三、申报时间:上述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必须于2000年12月10日前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科)。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内容及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按规定将退税资金及配套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发现挪用或不将退税资金连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的,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资格,对挪用的退税资金要按原税收渠道补征入库。
附: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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