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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编报2000年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和做好财务转制准备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经二[2000]23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2000-12-11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2000年度我市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审和财务转制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00年度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报表的函》(财综函[2000]4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2000年度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编审和财务转制准备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2000年度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和财务转制准备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财务收支真实反映一年中本部门的住房资金财务活动,为2001年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二、决算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01表)
  2.利润表[损益表](会02表)
  3.住房资金交存情况表(会04表)
  4.2000年度资金管理费用明细表(会08表)
  5.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财务收支决算表(城-1表)
  6.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2表)
  7.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表(城-3表)
  8.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4表)
  三、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1.会01表、会02表、会04表、会08表、城-1表、城-2表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负责编制,市财政局负责审批。远郊区县分中心(指房山、门头沟、大兴、通州、平谷、密云、昌平、怀柔、延庆)报表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
  2.城-3表由缴存住房资金单位负责编制;城-4表由所属行政事业类单位负责编制。
  四、决算的汇总程序和报送时间
  各类决算报表均采取逐级汇总的方法,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负责布置、催交并汇总所属单位决算报表;市中心负责汇总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决算报表;
  1.会01表、会02表、会04表、会08表、城-1表、城-2表的汇总程序和报送时间
  由市中心、城近郊区分中心及系统分中心负责编制的报表一式三份,各分中心于2001年1月15日前报市中心两份,市中心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二处一份(附分中心报表)。
  远郊区县分中心负责编制的报表一式四份,于2001年1月10日前报当地区县财政局,经所属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于2001年1月20日前报送市中心两份。
  2.城-3表、城-4表的汇总程序和报送时间:
  编报单位应于2001年2月5日前将所编制的报表报所属分中心,分中心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中心两份(附单位报表一份),经市中心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二处(附单位及分中心报表)。
  财务决算报告应包含编报说明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以下各项做详尽的分析和说明:
  1.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2.各分中心本年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审批和实际开支情况;
  3,各分中心本年经费实际发生数与上年经费实际发生数进行比较、分析;
  4.城-3、城-4表的汇总情况。
  以上报表均录入计算机软盘随同报表一起报送到市中心。
  五、需要说明的财务问题
  1.各分中心、各直属分部将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在年终决算前摊入相应费用中。
  2.各分中心、各直属分部将应上缴本系统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在年终决算前及时上缴,不需要上缴的冲减相关费用。
  3.年终结帐时,将2000年度累计结余人员经费指标、业务经费指标一次记入资金管理费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金管理费用-人员经费-指标结余-业务经费-指标结余
  贷:其他应付款-人员经费结余-业务经费结余
  2001年1月31日前,将“其他应付款一人员经费结余”、“其他应付款一业务经费结余”上缴市中心,由市中心在划拨2001年经费时划还相应分中心。
  4.因涉及到新旧财务制度的转轨,将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结转入自身机构经费帐的“固定资产”科目;将固定资产净值年末一次提足折旧,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金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贷:累计折旧
  计算所得税时,将年末计入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的资金管理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注:2000年12月末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除外)。
  5.所得税的计算
  2000年度计算所得税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结转所得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结转后,“所得税”科目无余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含1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33%。
  6.“本年利润”的结转
  年终结帐时,将各收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各成本、费用类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当年累计实现的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当年累计发生的亏损。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利润分配”贷方余额,为2000年度净利润,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2000年度净利润
  2001年1月31日前,做三联进帐上缴市中心。
  “利润分配”借方余额,为2000年度亏损,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2000年度亏损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1年1月31日前,由市中心予以弥补。
  7.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应于2000年1月底前将呆帐、坏帐准备金、购房抵押保障金、利率风险贴补金、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公益金注明资金项目做三联进帐上缴市中心。
  8.为了做好年终决算及财务转制准备工作,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须于2000年12月27日停止费用专户的收付业务,并将现金送存银行,12月28日调整所有银行存款未到帐并结出正确余额,待市中心将2001年一季度费用拨入费用专户后(暂不记帐),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应将费用户结出的余额(不含市中心划投资金)划入住房公积多专户。
  六、做好2000年度工作总结工作
  各分中心应于2001年1月底前将2000年度工作总结、2001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中心。
  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落实工作。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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