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注协字[2000]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2000-12-25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暂行规定
   2、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表(略)  

附件一:安徽省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才的合理流动,更好地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评估机构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另一家评估机构执业时,应按本暂行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未办理转所手续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或出具评估报告的,按跨所执业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营机构或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前应与原评估机构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项。
  凡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与原评估机构协商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一、以本人为项目负责人的评估项目尚未完成;
  二、本人保管的客户资料和工作底稿没有办理移交手续;
  三、本人与原评估机构在财务方面有往来款项尚未结清;
  四、原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本人提出转所要求的;
  五、本人是发起人(合伙人)或出资人但未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未按章程规定程序退出的。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应按有关规定与评估机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时,如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机构未就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转所申请时,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其转所。对评估机构拒绝其转所请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诉,省注协经调查确认过错不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以书面通知评估机构后,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  
  在合同聘用期内,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转所申请,如果评估机构无违约责任且不同意转所,省注协将不予办理转所手续;如果评估机构一方有违约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办理完工作交接、结清财务、交清业务档案及工作底稿后,省注协可以在书面通知原评估机构后,直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

  第六条 评估机构解聘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并报省注协备案。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没有加入新所前,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到省注协,由省注协将其执业资格保留至注册资产评估师年度检查时。届时仍未加入新所的,注销其执业资格,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否则将不再保留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第七条 为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则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转所;转所不满十二个月的不得再次转所。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时应提交的资料为:
  一、本人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
  二、接收评估机构和调出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应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调出评估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该评估机构任职期间的执业质量、执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由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调出评估机构解散或被撤销的可以不提交原评估机构鉴定)。因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违反有关法规、规范而受到暂停执业处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转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用期内主动辞职,应由本人写出辞职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交本人专职执业的证明材料(职龄内人员应附送本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人事档案移交表(或人才中心的流动人才档案卡片)以及与调入评估机构签定的聘用合同;退休人员应附送本人与调入评估机构签定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证住址与转入评估机构注册地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在评估机构注册地的固定住所证明和暂住证)。
  六、原评估机构解散或被撤销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予办理完清算手续后才能办理转所手续。
  七、省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省内转所: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本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后,省注协即可向调入评估机构开具《转所专用函》并在申请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转所登记表中作变更记录。
  二、跨省转所: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转所申请表》应由调入地省级注协先盖章同意接收,待注册资产评估师办齐其他手续后再到调出地省级以上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12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