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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家电维修管理有关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字[2001]2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2001-09-01
 

省信息产业厅:
  你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收费标准的请示》(鄂信财[2000]127号)收悉。为规范家电维修管理收费行为,维护家电维修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家电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的规定,并结合家电维修管理实际情况,经测算研究,同意调整家电维修管理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家电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家电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简称核准证)和《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简称资格证)时,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核准证每证70元(含审查和证件正副本及相关表格等);资格证每证8元(含证件封皮及相关表格等)。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一律不得提高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市县级所需的发证费用,由省家电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按上述收费标准确定留成比例,并确保留足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在实施调整后的工本费标准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电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74号)附件中“核准证、资格证”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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