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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工商发[2001]1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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