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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南川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2001-01-05
 

南川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南川物价发[2001]113号)收悉。经我们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渝道路大铺子至尖山子段改建工程经重庆市计委渝计委能[1999]543号批准同意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改建。1999年经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渝财预外[1999]35号文批准其收费立项。该公路全长约48公里,第一期工程大铺子至杨柳嘴段22公里已于近期实现初通。第一期工程预算总投资5210万元,实际总投资4721.8万元。其中公司自筹1018.8万元,上级补助240万元,银行贷款1480万元,市工交基金借款20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渝道路大铺子至杨柳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略)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1.在大铺子设置火炬收费站。
  2.在杨柳嘴设置烽火临时收费站。
  3.待二期工程完工后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渝道路和石雷路的站点设置。
  上述各站收费方式实行双向式收费。

  四、试收费期限从2001年1月16日至2002年3月15日止。试收费结束后,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再根据该路段工程决算报告、贷款额、车流量、通行费收入等审计评估资料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南川市公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军车、警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交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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