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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管理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计收费[2001]110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2001-10-01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豫统制[2001]85号)收悉。由于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证的印制成本及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费用等不断增加,原定的收费标准已不能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正常运行,为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调整《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证范围和发证对象,领取《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证》时,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证50元(包括统计登记证正本、副本、法规手册及登记所需表格等);变更登记的可向换领证单位或个人按每证3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统计证年检不得收费。各地统计管理登记证有效期限五年,不得层层加码收费。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01]3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工本费主要用于《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及相关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批复自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由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发文。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4]豫财综字第92号、豫价费字[1994]第216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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