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规[2001]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2001-09-04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第45号令有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收悉。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保证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在对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时,适当收取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道路驾驶考试、场地驾驶考试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收取考试费用时,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交通违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其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0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