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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OOO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银管发[2000]第605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0-1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所属区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并按照现行财务、税收规定做好200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2、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可从1998年度起计算住房公积金,每年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3、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励等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第42号)规定执行。
4、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按照京国税所[2000]第10号《通知》和京国税所[2000]84号《通知》规定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其提取的管理费用途按照京国税二[1999]199号《通知》规定执行。
5、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有关会计科目和账户调整的具体意见,并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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