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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税[2001]5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消费水平,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做出如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每平方米价格在3500元(合3500元)以上,张家口市、承德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其他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上的商品房定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 
  请认真贵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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