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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1]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冀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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