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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000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清算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劳资[2001]1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6 | 生效日期:2001-08-16 |
市直各企业主管局:
根据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劳资[1996]第19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二〇〇〇年度的“工效挂钩”情况进行清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〇〇〇年度的基数核定
1、效益基数(即合肥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表〈以下简称工挂表〉第6栏)的确定:去年未进行工挂清算的企业,以财政、地税部门审定的九九年实现利润总额除以九九年平均人数即为二〇〇〇年效益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工挂表第8栏)的确定:去年未进行工挂清算的企业,以二〇〇〇年效益基数(工挂表第6栏)对应合劳资[1997]124号所规定的人均工资基数加上60元,再加上经市劳动局备案的,根据合劳资[1999]211号文件规定的人均增资额,然后乘以九九年的平均人数为二〇〇〇年的工资总额基数。
3、对合肥医药站等50户工效挂钩企业,上述两基数的确定以市劳动局、财政局合劳资[2000]181号文件下达的基数为准。
二、关于工资基金的核定
1、新增(下浮)工资的确定:依据财政、地税部门的审定数计算出人均利润的增长(减少)额(即工挂表第7栏减第6栏),按以下方法确定人均工资增长(减少额):
人均利润增长(减少额)×工资浮动比例
1+工资浮动比例
以上方法计算出的结果乘以二〇〇〇年平均人数即为新增(下浮)工资。
2、二〇〇〇年国家分配的复退军人、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从进入企业当月起,按企业月人均工资收入单列。
三、工效挂钩企业应如实填报“合肥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表”一式五份,并按规定的清算时间到主管部门审核,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工效挂钩报表,应改按计税工资办法进行清算。工挂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提取数的,其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地税[1998]1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8]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希各企业主管部门接通知后,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参加清算。
附:合肥市工效挂钩清算时间安排表(略)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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