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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计价管函[2001]8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2 生效日期:2001-08-1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琼质技监量函[2001]10号)收悉。为使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经研究,重新核定你局下属计量测试所和所属直属技术所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凡申请对避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均属收费对象。

  二、收费原则: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

  三、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5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技术监督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4]290号)附表二中“1、避雷针(在用)和2、避雷针(新建)收费标准”及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琼价费字[1999]273号)同时废止。

附: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略)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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