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计登记证和统计证年检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0]516号、浙财综字[2000]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2001-01-01
 

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统计登记证〉和〈统计证〉年检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浙统财基(2000)10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年检费标准调整为每证每次30元,《统计证》年检费标准调整为每证每次1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