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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降低三堡船闸过闸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0]539号、浙财综字[2000]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9 | 生效日期:2001-01-20 |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三堡船闸是连接钱塘江与内河的主要通道,为减轻用户负担,同时考虑到三堡船闸的正常运行和偿还建设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标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队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2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拖轮每马力)0.6元计收。
二、自载货轮(挂机船)装运货物每次每吨按2.7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1.1元计收。
三、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指“危规”规定的危险品)每次每吨4元;竹木排筏每次每立方米按2.5元计收。
四、取消夜间过闸加收过闸费。
五、为确保尽快偿还二线船闸建设资金贷款,要求每年不低于40%的过闸费收入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还贷期限暂定10年。请收费单位每年按期向我们报送收费收支和还本付息报表。
六、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20日起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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