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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函[2001]162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2001-09-18
 

河南省统计局:
  你局2001年8月28日《关于如何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请示》(豫统政法[2001]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因此,市辖区应按照《统计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履行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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