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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统计系统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试费、培训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0]7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2000-12-27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在我市统计系统开展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收费项目的请示》(津统[2000]36号)收悉。按照国家统计局教育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安排,从2001年起在我市统计系统中开展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工作,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调整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部分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460号)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0]57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在举办统计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确定为:

  一、考试报名费:每生30元;

  二、考务费:每模块每生40元;

  三、培训及实验实习费:每生每课时不超过3.50元;

  四、教材资料费和实习材料费据实收取。

  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模块35元,应由你局所属考试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交纳,不再另外向考生收取。  请你局所属考试机构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此复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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