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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财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法[2000]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9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各区县财政局,市局直属一至六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大队: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有效地启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体现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利的原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关于本市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请示〉的复函》(沪府法[2000]47号)批准对本市财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调整为: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3万元以上的罚款,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本适用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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