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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登记费年检注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财规字第[2000]14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1-01-01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登记费和年检注册费的立项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律师的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经研究,现就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登记费、年检注册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在我省区域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法人和自然人,收取执业登记费和年检注册费。

  二、考虑到我省地域差异和律师业务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登记费,年检注册费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费和年检注册费按隶属关系由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律师执业活动管理费的通知》(青财综字第(1995)20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登记纲、年检注册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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