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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费[2001]2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2001-08-21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调整“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黔府法呈[2001]3号)收悉。由于印制成本提高等因素,原定标准已不适应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同意对《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0元/证(含一套表格)。

  二、各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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