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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申请收费项目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财规[2000]15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31 生效日期:2000-12-31
 

自治区体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费及体育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的函》(内体经济字[2000]43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下列费用:  
  (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
  (五)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费。

  二、上述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另行下文确定。

  三、请执收单位到计委(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接受财政、计委(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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