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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2001-01-02
 

辽宁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4号)要求,为保证我省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你会在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中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培训收费标准  
  1、初级培训每期16课时,每人55元;
  2、师资培训每期50课时,每人150元;
  3、上述收费标准均包含教材和实习教材费用。

  二、在培训中达不到规定培训课时的,要按照培训每课时2元的原则,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三、按照辽政办发(2000)64号文件要求,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必须采取自愿接受培训的原则,不得强行培训、强制收费。

  四、培训单位在实施培训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年审和监督检查。到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拨付。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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