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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02 | 生效日期:2001-01-01 |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批准<生育服务证>收费标准的函》(辽计生委办(2000)5号)收悉。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向全省城乡孕产妇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对城镇户口的孕产妇收取《生育服务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每证4.00元。
二、《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制作证书、印刷登记表册、配套管理软件、证书运管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三、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到指定的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件有效期三年,即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到期如需延期收费,收费标准另行批复。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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