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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修水县宁红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3 生效日期:2001-01-03
 

修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核定修水县宁红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修府字(2000)152号)收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1999)48号文精神,本着确保贷款桥梁还本付息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就你县宁红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籍,每趟次5元;
  2、2吨以上(不含2吨)的车辆,不分省内外车籍,每吨次5元;
  3、摩托类(含轻骑、简易农用车)每趟次2元。

  二、收费年限  
  修水县宁红大桥收费年限暂定16年(即从2001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底止),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相应提前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行年度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修水县宁红大桥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军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地方工程建设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应缴纳通行费。

  四、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通行费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过桥收费的原则,收费站址经省交通厅批准,并在规定站址上建站,待收费站竣工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收费。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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