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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国税发[2001]8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6 | 生效日期:2001-08-16 |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240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贯彻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推行《规程》的过程中,实施涉外税务审计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部门必须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各区稽查局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稽查一科负责;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国家税务则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具有检查权的单位(部门)负责。
二、各单位必须必须以涉外企业的2000年销售收入为标准来确定审计对象。
其中:直属分局、各区稽查局、番禺区国家税务局要从辖下经营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中选定3户作为审计对象;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国家税务局要从辖下经营规模最小的10家企业中选择2户作为审计对象。
三、在推行《规程》的过程中,如遇到审计技术和审计思想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四、市局计划于今年底对各单位推行《规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1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我省积极、有效地推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配备业务骨干,积极做好《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为了全面推行《规程》,进一步提高我省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省局要求各级从事涉外税务管理或检查的部门,对当年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且经营规模为前十名的企业,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审计;对当地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且经营规模前十名前的企业,可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按《规程》实施审计的企业户数。
三、各地应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规程》基础知识和操作的培训,注意培训方法,培训效果,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技能和水平。
四、各地应将《规程》的实施与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等工作结合起来,特别要应用《规程》的操作方法,做好年度的汇算清缴审计工作;要加强与反避税工作结合,应用《规程》的方法,做好对避税嫌疑大户的审计、分析和论证工作,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成效。
五、为了加强对各地实施《规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结合实际,灵活应用《规程》,探索一套科学有效、方便易行的审计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总局决定,从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薄、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安排的审计均实按照《规程》的基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账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的审计,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以期更好地达到审计的成极目的。各地每年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二、各地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规程》的步骤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应将《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
三、在实施《规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等项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
四、要继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除总局举办的全国性的培训外,各地要各级开展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审计经验的借鉴、审计方法的运用及审计技能的提高上。
五、总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规程》的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按《规程》要求实施的审计户数、收入额,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评单书是否规范、统一,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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