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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制定吉林省农用运输车监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2000]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9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农机)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不断发展,农用运输车保有量也有较大幅度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5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农用运输车管理有关问题》(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40)号)规定,本着有利于农用运输车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加快农业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参照“吉林省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我省农用运输车监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农用运输车监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3)19号)规定,农用运输车监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收取的车辆管理费和检审费,按所在县(市、区)落籍的台数,在年检审结束后,分别上缴省农机监理站每台2元、所在市(州)农机监理所(处)每台4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按照《研究农用运输车管理有关问题》(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40)号)精神,对公安部门委托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其监理费由农机监理部门收取,公安部门不再收取。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准购证》并购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在收费处设立标牌,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农用运输车监理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监理业务活动和监理装备及劳保用品的添置、维修、更新等费用支出。
2.农用运输车的安全宣传教育。
3.表彰先进的安全驾驶、操作人员和监理人员以及先进的农机监理单位。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农用运输车监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用三轮车监理和安全技术检测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收字(2000)1号)废止。
附件:吉林省农用运输车监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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