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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社[2006]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7 | 生效日期:2006-08-01 |
各市(州)、试点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试点县(市、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
第三条 风险基金由试点县(市、区)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试点县(市、区)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
第四条 试点县(市、区)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该县年度筹资总额的12%。提取风险基金总额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试点县(市、区)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和总规模需要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风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试点县(市、区)筹集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风险基金必须全部存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风险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及利息相关规定计息,取得的利息,应归集到风险基金中去。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导致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第七条 非正常超支是指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年度正常超支可使用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并通过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管理等措施加以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动用风险基金的,经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核拨资金。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
第十条 各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严格履行使用风险基金的审批程序。任何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和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实施风险基金办法之后,各地要相应增加风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科目。
第十三条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封闭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核拨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违规划拨的资金要坚决抵制。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擅自动用、挪用风险基金的,要视其情节严重,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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