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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项目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7 | 生效日期:2006-07-27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我省城市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规范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制止各种涉及出租车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我省涉及出租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涉及出租车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下列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对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收取:
1、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2、经委部门收取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对涉及出租车在二年内(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部门)
2、地方教育发展费;(教育部门)
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其收费标准由90元/辆.次降低为70元/辆.次(一年收费不得超过一次)。
四、除上述收费(基金)项目,其他经国家和省批准涉及出租车的收费(基金)项目继续保留,详细情况见附件。
五、经公布保留涉及出租车收费(基金)项目的收费标准,除本通知规定降标收取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提高。
六、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出租车的收费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涉及出租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否则,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有权拒付。
七、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除全额清退超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收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湖北省保留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基金)项目及标准情况一览表(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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