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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税[2006]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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