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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1]2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2001-08-15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申请提高我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1]15号)悉。你市第七人民医院为改善医疗条件,筹资装修了住院病房,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该院装修后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本文自2001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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