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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经贸字[2001]5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0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及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业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我区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产业政策及财政资金引导银行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来源: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用于工业结构调整的资金。
二、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安排的原则及重点第三条 坚持“择优扶强、注重实效;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资金的使用要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集约化经营为目的,每年集中用于二至三个行业(或行业内的企业集团)、安排一批重点项目;使其通过2-3年左右时间,结构初步优化,为做强做大打好基础;实现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新突破,带动全区工业经济加速发展。
第四条 使用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和项目,不论何种经济性质,只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都给予支持。
第五条 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重点支持的产业、行业和企业:
(一)自治区“十五”工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结构调整的产业和企业集团。
(二)在工业产业战略性调整和重组中,所建立的实力雄厚、有竞争力的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三)具有广西优势的传统产业的龙头企业。
(四)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容量大、利税大的项目。
(五)对贯彻国家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关闭落后生产能力,在转产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困难的企业。
(六)工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式,要根据企业和工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贴息、补助两种方式。对贷款额度较大的项目主要采取贴息;对少数贷款额度相对较小,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前期资金比较困难的,主要采取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支持当地政府安排了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申请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 战略性调整重组大集团、采用先进技术等进行工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能力强,善于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企业管理好,信誉高,不发生亏损,融资能力强。
(二)传统产业的企业在申请使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前一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三)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银行承诺给予贷款函件或意向书。
第九条 对贯彻国家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关闭落后生产力的企业,必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四、工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申请
第十条 企业将项目报当地经贸委(局);并由当地经贸委(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联合上报自治区经贸委,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将项目直接报送自治区经贸委,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企业上报或推荐上报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申请报告;必须附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正规设计院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贸委建立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备选项目库。将各地市、各部门推荐上报或由企业直接上报到自治区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经贸委初审后,输入项目库。
五、工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审批
第十三条 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建立“广西工业结构调整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从专家库中抽出若干名专家,组成广西工业结构调整项目专家评审组,负责对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从“广西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备选库”中抽出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推荐给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再次进行审核。在8月底前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联合确定下一年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一个月内,由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达《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项目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年度计划》。
六、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使用,否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贸委有权停止拨款和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市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挪用、截留成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十八条 除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可实行贴息或补助外,其余经济性质企业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一律实行补助。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属补助的作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处理,属于贴息的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能确定隶属关系的按隶属级次管理,不能确定隶属关系的,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使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补助款的项目,从自治区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其项目要全面启动,且规定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如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到达企业帐户的综合到位率达到30%以上;自治区补助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才能拨付。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贴息的项目,企业必须先贷款,后办理贴息手续。以自治区结构调整批文批准该项目的贷款数额为依据,并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银行办妥贷款的有关手续,从第一笔贷款到达企业帐户后,企业才能申请办理拨付贴息款,企业办理贴息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有: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列入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贷款贴息计划的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根据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利率,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及时到位和不被占用、挪用,发挥应有的效益,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项目进度或按季直接拨到用款企业。
款项拨出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书面通知有关地市县财政局、经贸委。
各地市经贸委(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项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批准工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业结构调整项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经批准使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补助的项目,从批准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自筹资金到位率不足30%;经批准使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贴息的项目,从批准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办妥有关银行贷款手续的,一律自动取消补助或补息。
项目取消后收回的资金,由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从项目库里抽取排列最前的项目予以安排。
七、奖惩
第二十六条 使用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企业,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完工并通过自治区经贸委组织验收后,如投资控制、完成时间、设计能力、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达到设计要求的,自治区给予通报表彰;在以后年度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地市和区直部门奖励的办法是,所推荐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和组织实施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在投资控制、项目完工时问、设计能力、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考核达到前4名的地市和区直部门给予表彰,并在下年度的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业结构调整项目经自治区批准后,自筹或贷款资金落实不了、或者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力、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对项目论证不充分、市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等;自治区将停止项目的实施,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地市和区直部门对自治区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不得力,监督服务不到位等,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对所推荐的项目不负责任,多数项目达不到自治区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将不考虑该地市或部门的项目。
第三十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将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自治区财政外,立即停止企业所在地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纠正。与此同时;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本办法自二○○一年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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