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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事务所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会协[200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一年来,全省注册会计师、评估行业发展状况良好,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一些事务所通过联合、合并谋求上规模、上水平,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乱挂牌子、私设办公场所、通过低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违规跨所执业等现象仍比较严重,如不加以整治,将影响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事务所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乱挂牌子、私设分支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在注册地挂一块牌子;严禁私设办公场所和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执业租用的临时办公场所,在该项业务办理完毕后,必须立即撤掉;由于迁址、办公场所暂时不够用等原因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限2001年2月底前实现合署办公。

  二、已经批准合并的事务所要尽快实现实质性合并,同城的必须合署办公。

  三、不属于户口及住所迁往异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的一律不予办理;严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关系转往异地人仍在原地执业;不得利用挂靠异地事务所约束相对较松、自己人手少成本低的优势,以低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四、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等原因,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已不够基本的建所条件,限这些事务所在2001年3月31日前达到基本建所条件,逾期仍未达到的,停止执业。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1月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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