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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涉左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0]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省交通厅:
  涉左公路全长27公里,建设标准为山岭重丘区二级路,总投资1.1949亿元。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1996)27号文批准该路为收费公路项目,省交通厅冀交字(1999)440号文批准在涉县中原村附近建站收费。该路已于2000年10月1日竣工通车,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二、免征范围  
  1、设有固定装置的、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
  2、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编车辆及其它抢险救灾车辆;
  3、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及从事农田作业的农用三轮、拖拉机(不含从事公路营运车辆)。

  三、收费管理  
  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收费款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用途  
  专项用于偿还修路贷款本息、公路维护、收费设施建设和收费站人员经费等支出。收费单位要做好宣传和收费管理工作,应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收费年限暂定为8年。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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