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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6]1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2006-07-2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5年,国家在我区29个县(市、区)的15个县级医院、368个乡(镇)卫生院实施农村卫生国债项目,项目总面积40.38万平方米,总投资2.285亿元。同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区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工作进行部署。会后,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均制订了项目建设方案并先后组织实施。但由于项目前期报建手续繁杂、资金拨付不及时等原因,大部分未能按时开工。据统计,截止2006年6月25日,15个县级医院项目,仅有3个开工;368个乡(镇)卫生院项目,仅有102个开工。为加快全区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实施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村居民的关怀。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把农村卫生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态度。要成立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成立有政府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对项目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小组要定期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督促知道项目业主加快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招投标工作;卫生部们要指导有关医院、卫生院做好项目规划和内部功能设计,使项目的功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要在国家的建设资金下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下拨到项目县(市、区),项目县(市、区)的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其它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 落实配套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卫生国债项目配套资金,避免因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影响。各项目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防止资金流矢。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抓好督查,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农村卫生国债乡(镇)卫生院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06年10月底,县级医院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07年12月底。各地级市和项目县(市、区)要制订出项目建设进度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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