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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申报2006年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经贸[2006]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06年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4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区属单位向所在地经贸(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区经贸(发)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属单位项目直接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二)县级市属单位申报项目由县级市经贸(发)局、财政局直接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并抄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备案。

  二、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按《2006年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申请表》要求填写,一式三份按程序上报。
  (二)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同时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加具意见上报。
  (三)每个区(县级市)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三、申报截止日期:2006年8月3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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