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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区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统[200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21 | 生效日期:2001-08-21 |
目前,区直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将进入第三阶段。为了资金核实批复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和标准,我们制定《区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8月21日
为认真做好区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据《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区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区直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区直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区直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区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桂财统[2001]8号)的规定,纳入区直清产核资范围的各有关单位,都应根据本办法做好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财政厅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区直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区直预算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经逐笔审核、分类归纳,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区直预算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可按现行市价或有关规定组织估价),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帐目。
(一)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区直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帐,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区直预算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权的单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等,凡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列作资产盘盈,如使用时间较长,不能确认其价值,可按现行市价或其他资产估价方法确定,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拨。
(三)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区直预算单位长期占用(借用、受赠)其他预算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且不属于纪检、检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作为本单位财产登记入帐管理(列作盘盈资产)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在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核批后调整有关帐目。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对其价值进行估价后,列作盘盈资产,经自治区财政厅核批后调整有关帐目。
六、区直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近三年内未再发生任何往来业务,以及近三年的催收记录后,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对于已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债权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继续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账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为资产损失核销的依据。
应报废而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在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申请报废。
固定资产损失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万元的,应按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处理。
七、区直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账,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事业单位按桂财会字[1999]17号文有关内容,按房屋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在备查簿中作冲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登记。行政单位实行房改后,房屋固定资产仍按原价挂“固定资产”帐,待新政策出台后再作处理。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账,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告示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的挂账,在取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有按照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区直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账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账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数额较大的,应逐项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陈述原因,并提出整章 建制的具体方案,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规范管理。
九、区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实等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上报《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变动申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编制资产盘盈清单,列明每一项资产并逐一说明申报理由;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数额,应编制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清单,列明损失原因和申报理由。并逐项附注有关证明文件,说明损失发生时间、原因。资产盘盈清单所列各类资产汇总数、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清单所列各类资产汇总数应与《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所列各项目数一致。
2.对清查出的少报收入、支出和小金库情况应分别加以说明。
(二)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预算单位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认真核对确认,并分项归纳整理和汇总,编写资金变动申请报告。
(三)区直预算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于2001年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对口业务处)初审后统一批复。
(四)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厅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并依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十、区直预算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帐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区直预算单位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区直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于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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