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民字[2006]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人民政府:
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6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适当予以生活补助,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三、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四、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二红”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款下达;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240元/人,其余120元/人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字[2006]101号)执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贴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6年07月2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