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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预[2001]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17 | 生效日期:2001-09-17 |
自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自治区财政已将中央财政转贷给我区的新增国债资金转贷给各地(市)及区直有关部门,用于国家确定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1998年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我厅已经与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有关单位签订;1999年、2000年、2001年自治区与地市及区直单位的转贷协议,自治区财政将待财政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后,再与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有关单位签订。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 款的通知》(财预[2001]27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考虑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及区直有关单位日前的债务负担状况,以及按现行转贷规定,各地占用转贷资金时间不足等问题,现对转贷协议的部分条 款进行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1998年以来国债转贷资金(不含农网项目)的还本宽限期,统一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
二、1998年以来国债转贷资金的转贷期限,统一调整为15年。
三、根据各地(市)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提前还款的申请,自治区财政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各地财政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四、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五、地市承贷的转贷资金自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资金之日后的第5天起开始计息;区直主管部门承贷的转贷资金自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资金之日起开始计息。
六、为增强各地、各部门的信用及还款意识,规范管理,参照财政部的做法,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为简化手续,1998年以来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将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国债转贷资金总额确定后一并签订。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发给你们,1998年至2001年国债转贷资金按本协议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与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9月17日
一、为实施国务院确定的利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国债资金万元转贷给市(地区)。自治区财政厅与市(地区)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二、市(地区)人民政府要平衡全市(地区)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辖区范围内统借、统还。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作为该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债务人代表,负责对财政厅的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三、市(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项目与转贷资金数额见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与本协议的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期限为15年,前4年为宽限期(农村电网项目前10年为宽限期)。1998年转贷资金的利率为%;1999年以后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每批国债转贷资金的利率按当年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根据市(地区)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提前还款的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市(地区)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五、市(地区)领拨国债转贷资金的开户行为、账号为。自治区财政厅按转贷资金拨付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该转贷资金专户。
六、转贷资金自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资金之日后的第5天起开始计息,由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按年向自治区财政厅支付应付利息;转贷资金本金按本协议确定的期限分年均衡偿付。
七、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市(地区)财政局代表该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实施建设项目的协议》,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八、年度终了后30日内,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以对市(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地区)财政局应在该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本地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的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项目单位偿还的款项和各市(地区)综合财力用于建设的部分(包括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其他资金等)。
十、市(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以及归还本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市(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确实存在配套资金不落实、设计不到位等问题的。在保留市(地区)国债转贷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文调整国债资金转贷计划。
十二、对市(地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本协议第四条 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对市(地区)应付未付本息(含罚息),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预算资金往来扣款。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市(地区)还清全部转贷资金本息后终止。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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