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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艺术剧院剧目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文广新[2006]73号 甬财政教[2006]4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1 | 生效日期:2006-07-21 |
市艺术剧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你单位剧目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有效,特制定《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艺术剧院剧目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艺术剧院剧目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艺术剧院剧目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
遵循艺术规律和市场规律,按照"以创作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以提高为目标"的原则,改变投入方式,确立以市场为参照系的艺术生产、经营理念,促进艺术剧院内部机制的改革,使艺术剧院成为既符合艺术规律又符合市场规律,既体现意识形态属性又具有市场属性,既得到政府扶持又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艺术生产和经营主体,为人民群众提供积极健康、喜闻乐见的艺术产品。
二、目标力争每年新创作2部以上综合艺术呈现完整,具有一定思想性,同时又贴近群众、贴近市场,能代表院团基本水准的优秀戏曲舞台艺术剧目;创作排练1台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民乐专场演出节目。
三、范围1、戏剧。包括越剧和甬剧新剧目的创作、生产。每个剧种总投入不超过25万元。
2、民乐。创排1台完整的民乐演出作品,公演不少于2场,总投入不超过10万元(含演出费用)。
3、符合市级文化精品工程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剧目按照《宁波市"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申请程序1、每年年初,由市艺术剧院根据剧目生产的发展规划,综合各团的演出阵容、剧种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编制艺术创作与生产计划,确定年度实施项目。
2、凡需立项的艺术创作与生产项目,应经市艺术剧院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后,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艺处提出申请 (申请表附后),并附项目详细说明和评估、论证意见及经费预算。
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艺处综合专家论证及有关方面意见,提出立项建议,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立项。
4、市艺术剧院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必须明确一位院领导分工,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经费管理1、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计财处按实施进度下拨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立项后下拨总经费的20%,主创班子到位后下拨60%,首场演出后下拨20%。
2、市艺术剧院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艺术创作与生产项目资金分别单独立帐,严格实行资金跟踪、反馈问责制度,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当年度剧目生产专项经费确因各种原因尚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3、用专项经费购置设备,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1、每台新剧目自首场演出起一年内,必须完成营业性演出20场次以上,演出总收入在15万元以上。
2、新剧目演出票房收入的10%由艺术剧院院部提留,用于演职人员的培训、学习、观摩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艺术剧院剧目生产专项经费申请表(略)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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