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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企[2001]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06 | 生效日期:2001-09-06 |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填报范围,只限于截至2001年8月底前已关闭和正在关闭的国有小企业。非国有企业和没有关闭的小企业不统计。
二、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地市以下企业由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局)、自治区直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二○○年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该表要求分户填列),于2001年9月18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5331671)、自治区经贸委(运行处联系电话:280207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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