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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信局[2006]55号 甬财政工[2006]5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2006-07-24
 

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1]7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规范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推进软件产业集聚、培育优势软件企业、加快信息产业自主创新、加强信息化培训教育等。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安排原则: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2、有利于提高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高电子产品附加值,提升软件产品的出口能力;3、有利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4、有利于推进政务信息化、经济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二、补助类型和标准

  第四条 软件产业孵化园补助对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园或软件孵化园,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引进软件企业数等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年度内每引进一家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补助。每引进一家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等企业的独立法人子公司,补助5万元。对单个园区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 软件企业补助
  (一)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从2006年起,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新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对嵌入式软件企业(或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或系统集成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新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年度对系统集成企业补助数不超过3家(按系统集成收入从高到低排序,前3名可获补助)。以上分档实行差额补助。
  (二)鼓励软件企业落户:对我市软件产业带动作用大的新落户的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美元(或400万人民币)以上,第二年软件收入达到30万美元(或240万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以上,第二年软件收入达到50万美元(或400万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对世界500强企业中信息产业企业研发中心落户宁波,给予一定补助。
  (三)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素质:申报成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35万元的补助。对同时获得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2000元。
  (四)鼓励软件出口:对出口的纯软件按每出口1美元补贴0.15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软件创新、研发与应用项目补助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项目。以及列入市信息产业局"新兴产品培育计划"和"特色优势产业升级计划",并运用先进软件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的电子产品项目,经评审择优确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以内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信息化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建设补助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等模式建设的信息化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项目,以及信息化示范项目,择优给予补助。项目已获得县(市、区)政府相应补助的,可优先获得市级补助。

  第八条 信息化教育培训和推广补助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加强符合我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需求的人才培训和教育,组织好我市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活动。

  第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的各类补助,对单个企业(单位)的以上补助总额,当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不包括服务平台)。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在规定时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资料经属地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第十一条 上报项目材料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联合下达宁波市当年软件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验收时,申报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的,或发现项目属低水平重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将不对该项目予以补助。通过验收的企业(单位)根据有关计划文件,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四、资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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