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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粤地税[2001]393号文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地税局:
转来《关于请求明确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1]393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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