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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1]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财综[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通知后,请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变更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请提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分档计费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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