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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企[2006]4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2006-07-2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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