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地税政一[2001]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18 | 生效日期:2001-09-18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按规定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方可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二、纳税人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指财政贴息部分和高校学生自负的利息部分)免征营业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后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查。
三、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1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