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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地税政一[2001]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2001-09-1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按规定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方可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二、纳税人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指财政贴息部分和高校学生自负的利息部分)免征营业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后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查。

  三、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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