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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区党校学员培训住宿卧具折旧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6 | 生效日期:2000-12-26 |
广西区党校:
你校《关于请求批准确定、调整学员宿舍收费标准的函》(桂党校函[2000]26号)收悉。鉴于你校对部分培训住宿楼重新进行了装修改造、添置新的设施、设备,原有收费标准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校学员培训住宿费、卧具折旧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15号楼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5元(双人间)。学校应为学员提供如下住宿条件:卫生卧具、彩电、电话、热水、空调、桌椅、席梦思床,卫生间一次性用品,有专人管理。
培训住宿费只能向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不含计划内办班)的住宿学员或区直机关内部会议住宿人员收取;
二、11、12、15号楼学员卧具折旧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含水电费)。学员卧具折旧费仅限于向计划内办班(含全脱产、半脱产、短期)的住宿学员收取。
三、培训住宿费、卧具折旧费属事业性收费。凡收取了卧具折旧费,不能再收培训住宿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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